发布时间:2018-04-19 16:11:24 来源:润泽创景 浏览次数:2514
1、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等)及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的投资。
2、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境外投资探勘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中方投资在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非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的中方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Cooperation process
1.资讯洽谈
2.签订合同
4.稿件验收
3.专项组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