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25 16:28:06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152
申请取水许可证被驳回通常是因为项目不符合水资源管理的刚性约束条件,或者申请材料、论证深度未达到法定要求。
以下几类最常见的被拒原因:
一、 触碰“红线”的实质性否决
这类原因通常意味着项目选址或用水方案本身与当前的水资源保护政策相冲突,属于硬性指标不达标:
1. 地下水管理红线
禁采区取水:在划定的地下水禁采区申请取用地下水。
超采区违规:不符合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的取用水规定,或者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水位控制要求。
2. 总量控制超标
所在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申请增加取水量的。
3. 水资源紧缺地区建设高耗水项目
在水资源紧缺或生态脆弱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
4. 不符合节水强制标准
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
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未达到节水规定要求。
二、 技术论证与材料缺陷
这是技术审查环节最常见的“硬伤”,通常是因为《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质量不过关:
1. 论证深度不足
水源论证不清:无法证明取水水源的可靠性和可行性(例如:水源配置方案不明晰、水源论证深度不够)。
需水预测不合理:对项目的实际用水需求预测过高或过低,缺乏合理性。
2. 布局与影响论证缺失
第三方影响:未充分论证项目对上下游第三方(如其他取水户、生态环境)的影响,或者论证结果显示会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
退水问题:退水布局不合理,或者退水可能导致受纳水域(如河流、湖泊)的功能受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
3. 材料造假或隐瞒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 工程建设与合规性问题
这类原因通常涉及项目本身的合法性和物理条件:
1. 前置条件不满足
水源替代: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但建设项目仍申请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
规划不符:取水、退水布局与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严重不符。
2. 工程设施不达标(常见于延续申请)
设施缺失:申请延续许可时,发现原有的取水工程设施(如取水头部、计量装置等)已损坏或未按要求建设,不具备实际取水条件。
未批先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
3. 未履行备案义务
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未报送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全。
特别提示:
如果申请被拒,审批机关应当书面告知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针对技术类驳回(如论证不足):通常可以通过修改完善水资源论证报告,补充数据和分析后,重新提交申请。
针对政策类驳回(如禁采区):通常意味着项目必须调整取水方案(如改用地表水、再生水)或选址,否则很难通过行政手段强行获批。
建议在收到驳回通知后,仔细研读其引用的具体条款(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并针对性地进行整改。
四、水资源论证报告与取水许可证的关系
水资源论证报告是取水许可证审批的重要依据;未提交论证报告书且经一次告知仍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取水许可申请。
1.论证报告作为审批依据:业主单位申请取水许可证时,必须一并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该报告是审批取水许可的重要依据。
2.审查流程关联:论证报告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审定后的报告书及审查意见作为最终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依据。
3.例外情形:部分低取水量或影响较小项目可不编制完整报告书,但需填写水资源论证表,其审查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一致。
五、取水许可证申请条件
基本条件:
1.取水工程或设施已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
2.提交取水许可申请书、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论证表)、第三者利害关系说明等材料;
3.通过现场核验及验收。
分级审批标准(按取水量划分):
1.省级审批:如贵州省规定,地表水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或地下水日取水量≥2000立方米的农业项目,以及其他特定高取水量项目。
2.市级审批:如福建省三明市规定,日取地表水5万–20万立方米或地下水3000–10000立方米的项目。
3.区县级审批:低于上述标准的取水项目。
免于许可情形:
1.农村集体使用本集体水塘/水库水、家庭生活及零星畜禽饮用(年取水量<3000立方米)、应急取水(如矿井安全、农业抗旱)等。
2.城镇供水管网覆盖的用水户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
补充说明:
1.论证报告内容需包括项目概况、取水水源论证、用水合理性分析、退水影响评估等。
2.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编制论证报告并提交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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