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07 10:31:04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290
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监理任务应当由具备水利部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企业承担,
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通过必要的监理工作程序、 方法、 制度, 重点控制施工质量、 施工进度, 监督安全施工,
管理档案信息, 保障水土保持项目工程措施、 植物措施、临时措施得以实施, 避免施工阶段扰动地表、 损坏林草植被等造成严重水土流失事件的发生。
一、生产建设项目实施水土保持监理依据与发展过程
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水利部28 号令), 总投资200 万元以上且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公路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 应当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依据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只要主体工程实施了施工监理工作,都应当按照水利行业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其中,项目征占地面积大于20 hm㎡的,或土石方总量大于20万mm³的,都应当配备水土保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大于200 hm㎡的,或土石方总量大于200万mm³的,应当委托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工作。
根据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 要求, 监理工作报告和原始基础资料是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资料抽查的一项重要依据。
二、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内容与主要问题
1. 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内容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SL523)规定,依据国家及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文件等,对施工项目实施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组织协调。从以下五方面问题简要阐述,以期相关部门和行业工作者共同探讨提高解决。
2.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主要问题
2.1 水土保持工程投资控制问题
在水保自主验收阶段,验收报告内要求监理机构说明水保设施完成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并与水保方案对照分析原因。然而实际实施过程中,主体工程监理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完成的水保设施工程量统计、审核和签发支付证书等工作,主体监理单位不能有效区分开主体工程与方案新增水保工程对应的投资,随着工程进展,不能对水保投资情况统计分析。
同时水保监理机构只是负责施工期监理工作,不能对独立费、预备费等非工程直接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控制、审核。
临时防护措施是防止施工期剧烈扰动地表后发生水土流失风险最有效的措施, 然而, 监理机构常常忽视监督施工单位落实临时措施, 未在监理日志或巡视记录中详细记载临时防护措施情况。
2.2 水土保持工程进度控制问题
现阶段, 部分建设单位不及时委托水保监理甚至不委托水保监理, 导致监理机构未及早进场, 施工准备阶段未以水保专业角度提出管理意见, 未结合项目特点编制可行的监理规划, 未面向参建单位开展水保专项技术交底。
“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项目法人单位未要求设计单位充分将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水土保持方案意见纳入主体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未意识到其是作为水保专项验收的重要依据。
若主体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未进行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或者设计不符合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不予批准。
施工单位在编制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未充分考虑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导致未以达到同步实施目的。
普遍按照先主体后绿化的原则,导致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滞后于主体工程投产验收。
发生这些问题过程中,监理机构未对施工单位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且未征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或者临时措施落实严重不足的提出监理通知;
未对施工单位未批先弃、乱弃乱倒、顺坡溜渣等行为给予制止或督促整改。
2.3 水土保持工程质量控制问题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若完全依据《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
(SL336)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523)开展质量控制工作略有不妥,因水保工程中具备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与主体工程中具备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无法准确界定分开,导致工程部位对应的相关监理平行检测工作也无法开展,更受主体施工组织方案和作业顺序影响,实际水保项目工程量统计和质量控制只是停留在宏观层面,不能更好准确地进行项目划分和质量评定。
若将其划分成生产建设项目的单项工程,真正纳入主体工程质量评定中再按照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层次进行项目划分更为合理,同时依托主体监理机构中心检测实验室出具的报告结果进行质量控制,可解决水保工程管理对象不明确问题。建议对水保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规范进行修订。
2.4 水土保持工程组织协调问题
水保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缺少约束力, 导致在对项目文档资料、 影像资料的收集、 整理等方面滞后。 现场发生相关问题, 水保监理机构不能对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及项目外第三方相关单位就水保事宜进行组织协调沟通, 必须依托建设单位和主体监理单位联络。
水保监理人员未积极与项目水保监测单位、 设施验收评估单位、 第三方核查单位沟通联系。 应主动配合、 协助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专项调查、 核查, 为建设单位就水保方案变更、渣场稳定性评估、 土石方综合利用、 绿化措施落实等工作依法依规提出专业建议。
2.5 水保监理机构存在问题
普遍存在水保监理工程师与主体工程监理机构工作脱钩, 管理关系不明确, 重视程度不够等问题。 若将水保监理工程师纳入主体工程监理机构内统一管理,
作为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主体工程监理机构的身份负责水保专项工作, 保障水保工程的方案审批、 进度控制、 合同管理、 质量评定、 信息管理
等基础工作与主体工程监理工作同一标准、 同步开展, 才有利于水保工程的全面真实有效管理, 更利于通过专项验收。
水保监理专业技术人员数量配备不足, 未熟学、 掌握行业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规定等业务知识, 岗位责任心与强监管的总体要求存有差距。
三、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建议
涉及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的生产建设项目类型较多, 主要涵盖电厂、 水利水电、 输变电、 化工冶金、 开矿、 采油、 公路、 铁路、 机场、 输油输气输水管道、 房地产等多种类型, 只有详细掌握各类生产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特点及其水土保持措施类型, 结合各工程分区实际特点, 才能更好为项目服务。
随着水行政主管部门逐渐提高依法执政力度, 编报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有了明显改善,但有些项目法人单位认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只是可研阶段的一个要件, 目的是为了通过项目立项审批。
只是依据主设的可研材料编制, 若初设阶段发生设计方案改变, 其水保各项措施与实际有不相符的情况, 水土保持监理单位及早介入, 熟悉项目文件, 能有效督促承包人按照方案、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优化设计变更施工, 保障水保投资使用到位、 措施全面、 质量可靠、 功能明显。
公路工程具有水土保持设施量大、 面广、线长,点多且较分散特点,在主体工程施工时,大面积地表扰动,产生大量弃渣,受水力和风力侵蚀影响,极易产生水土流失危害。
主体监理机构的主要目标是公路主体工程全面施工过程,受行业差异性影响,不重视水土保持工作。
只有提高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法律责任意识,水土保持监理机构应及时进场,充分结合主体工程实际特点,翔实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做好技术交底,明确水保监理工作内容,正确处理与主体监理机构的工作关系,抓住水保工程重点部位、关注易发生水土流失及隐患的重要防护对象:4级(含)及以上弃渣场,取土场,大规模土石方开挖、回填部位,混凝土拌和站、沥青拌和站、预制梁场、钢筋加工厂、项目部办公生活区等大型临建设施。
加强现场巡查和技术指导,对不满足技术标准的部位向施工单位以主体监理的方式发出通知,同时随着项目进展,能够为项目提出符合水保专业特点的建议,全面落实水保措施,也避免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约定的情形,为项目顺利通过水保专项验收提供基础条件,保障水土保持法在项目建设中的全面贯彻落实。
可通过水保行业监管、 项目主管部门考核及建设单位对水保监理机构管理等方面落实水保工程,促进水保监理工作健康发展。
同时, 建设单位可设立专职环水保机构, 一般公路工程的植物绿化措施整体是在主体工程施工完毕具备一定条件后实施, 也受北方季节因素影响, 水保工程施工进度整体比主体工程施工进度滞后, 进而影响项目的投产运行, 因此植物绿化措施结合气候特点, 分区域、 分批次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为建设项目投产运行提供时间。
水保监理人员可注重使用相关软件和仪器设备, 丰富监理工作手段和方法, 提高履行监理职责能力;
如: 可记录点位、 路径、 矢量数据的奥维互动地图, 历史影像的 91 卫图等地图类软件; 可测量基本尺寸的激光测距仪、 坡度仪、 手持GPS、 米尺等便携式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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