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5-16 09:13:52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309
已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验收成果的生产建设项目,由运行管理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流失危害事件监测报告。
二、监测要求
开展水土流失危害调查、勘测工作应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 GB /T 51240—2018)、《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 GB /T 51297—2018)、《水土流失危险程度分级标准》( SL 718—2015)和《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调查规范(1 ∶50 000)》(DZ /T 0261—2014)等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调查、勘测方法应根据调查对象来确定,水土流失危害面积的确定可采用实测法、填图法和遥感监测法等,水土流失危害其他指标和危害程度的确定可采用实地调查、测量、勘察和询问等方法。
在水土流失调查、勘测过程中出现险情时,应立即停止调查、勘测工作,并根据危险产生的原因和可能发展的破坏形式,采取控制、加固措施,待危险消除后方可继续。
三、文本要求
水土流失危害事件监测报告编写和印制应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写和印制格式规定(试行)》(办水保〔2018〕135 号) 相关要求,报告格式应符合图1 编制框架。水土流失危害事件监测报告编制内容宜简明扼要,数据真实,专业术语规范准确,结论客观。
四、时限要求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危害事件发生后,建设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并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分析,根据水土流失动态变化、隐患排查、治理恢复及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灾害等情况,持续开展后续跟踪监测,直至消除危害后果、恢复现场后结束。水土流失危害事件报告编制应在7天内完成,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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