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05 15:22:01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344
按照水利部水保187号文的要求,监测成果包括监测季报和监测总结报告等。
(1)水土保持监测成果。
水土保持监测成果主要有:
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
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表;
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④附图,包括水土流失现状图、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图、水土保持措施布局及监测点分布图、监测点典型设计图等;
⑤观测资料,包括防治责任范围面积、取(弃)土场占地面积、地表扰动面积、工程弃土弃渣量、水土流失治理达标面积、采取措施实际拦挡的弃土弃渣量、水土流失总面积、林草植被面积、可恢复林草植被面积动态变化表等;
⑥影像资料,包括主体工程区、取土场、弃渣场、临时施工道路、临时生产生活区等扰动面积变化对比图片等。
(2)监测成果报送。开展委托监测的生产建设项目,项目开工(含施工准备期)前应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
工程建设期间,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报送上季度的监测报告,同时提供大型或重要位置弃土(渣)场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因降雨、大风或人为原因发生严重水土流失及危害事件的,应于事件发生后1周内报告有关情况。
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完成后,应于3个月内报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对于水利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流域机构报送上述报告和报告表,同时抄送项目所涉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跨越两个以上流域的,应当分别报送所在流域机构。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批复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述报告和报告表。报送的报告和报告表要加盖生产建设单位公章,并由水土保持监测项目的负责人签字。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还需加盖监测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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