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31 10:25:56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369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省级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
验收的对象
验收的对象是由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及按照有关规定应该开展的水土保持工作。
验收的时间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因此,建设单位在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积极主动联系相关单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筹备工作,并承担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相关费用。
验收的范围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文件一致。
验收的方式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中明确规定: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包括建设单位开展的自查初验和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水土保持设施行政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进行分期验收。
自查初验是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监理单位在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过程中自行组织开展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行政验收的基础。
行政验收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土保持设施建成后主持开展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含阶段验收)前的专项验收。
分期验收是行政验收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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