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17 16:27:07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1309
《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告示范文本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示范文本,明确了不予通过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9种情况:
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
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
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
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达到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
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存在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如有其中之一情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应为不合格,不能通过自主验收。
水土保持验收单位润泽创景
2018年7月水利部颁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号)对不予通过自主验收的情况进行了调整,去掉了“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达到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的情况,明确了“未依法依规开展监理工作”“重要防护对象无安全稳定结论或结论为不稳定”不予通过验收的2种情况。
2019年6月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明确了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中的作用;提出了水土保持措施不开展后续设计,弃渣场等重要防护对象未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的,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强化了水土保持监测的作用,提出了“绿黄红”三色评价要求。
2019年7月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号)中关于不予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情况给予了认定。
同时,将第二条款“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或补充的水土保持监测不符合规定的”改为“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将第八条款“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监理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改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监理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Cooperation process
1.资讯洽谈
2.签订合同
4.稿件验收
3.专项组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