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3 10:49:43 来源:水利部 浏览次数:904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延续取水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取水申请书;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
Cooperation process
1.资讯洽谈
2.签订合同
4.稿件验收
3.专项组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