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01 09:42:00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893
一、关于临时性应急取(排)水工程的问题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不需要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一是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二是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三是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根据《条例》精神,应急取(排)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必须同时满足“临时应急”和为保障施工、生产与公共安全两方面特征。例如,矿井发生透水事故,为保障安全紧急排水,不需要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但本项规定不包括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生产安全必须进行的长期正常的取(排)水的。
地铁等地下工程取(排)水属于为保障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必须进行的长期正常取(排)水,不符合《条例》中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情形,因而需要在水资源论证基础上,向当地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
二、关于疏干排水区申办取水许可证的问题
目前,地下水禁(限)采区层位和面积范围由当地政府划定并公布。地下工程疏干排水涉及地下水禁(限)采区的,需在严格水资源论证基础上,明确疏干排水影响的层位及面积范围,按照省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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