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9-10 14:10:40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949
取水许可证到期延续,取水单位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了申请,对取水单位取水量、实际取水量全面评估后,是不是可以以5年平均取水量的最大取水量核定水量给予延续?这样取水量比原取水量少,是不是属于取水量改变,要不要重新办理?
依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延续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机关除了要考虑取水单位或个人实际取水量,还应当考虑原批准的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通过全面评估作出是否批准延续的决定。批准延续的,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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