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3-29 14:17:02 来源:水利部 浏览次数:959
一、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第一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并在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如您提到的项目属在发展改革或者其他部门立项(实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制管理),且满足上述条件,则应当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在开工前取得批复。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五条规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人的范围、第七条规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征方式、第十一条规定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七种情形。请根据上述规定,结合项目具体立项建设内容,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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