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1-16 09:26:30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1035
水土保持法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可能造成土壤侵蚀时,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委托一定资质的机构编制,水管部门未批准治理方案时,不得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针对建设活动造成的土壤侵蚀生产建设单位应定期监测,并向当地水管部门及时上报监测情况,未通过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不得投产使用。
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包括土壤侵蚀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技术文件编制及水保设施竣工验收,只有从被动变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才能取得成效,保证水土保持工作不会走过程。
水管部门行使法律授予的水保方案审批权,跟踪检查水土保持实施情况以及公示、报备水保设施竣工验收情况。
“放管服”改革的目的并非取消行政审批,也非弱化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而是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行政审批环节和减少行政干预。有的地方在“放管服”改革如何对待的问题上,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偏差,让生产建设单位自己负责应由水管部门行使的技术审查权,寄希望于通过加强监管实现对生产建设单位的约束,这明显违背“放管服”改革的初衷,应及时给予纠正。
水土保持法是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水土流失监理与监测、承担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制的法律依据,通过提供技术服务协助生产建设单位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履行法律义务及建设美好家园。因此,水保方案的编报实施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防治新增水土流失,以及落实“三同时”制度和执行水土保持法的重要手段。
Cooperation process
1.资讯洽谈
2.签订合同
4.稿件验收
3.专项组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