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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是否由审批机关来实施水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0-10-29 13:56:15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1187

《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存在“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查处,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都有行政执法权。

国务院关于“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性规定,这与《水土保持法》明确的行政执法权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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