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12 10:10:55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2305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流程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流程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流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①收件及受理。
生产建设单位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信函提报审批申请和相关材料,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等。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做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②技术审查。
由审批部门组织开展技术评审,一般采取专家会议审查方式。评审后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将修改后的方案报告书提交专家组长审核并签字确认后报批。申请受理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承诺办结时限为3天,审批单位组织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及方案编报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对方案报告书进行修改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③决定及送达。
收到报批材料、部门及专家签署的意见后,审批部门进行审核、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拟文、签批并印发批文。批准,印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批准,印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根据受理时客户的要求,窗口将行政许可决定书直接送达或邮寄给申请人。将审批文件推送至相关部门,进行网上公开,审批资料归档。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流程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流程一般分为两个阶段。
①自行送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②受理及批复。
生产建设单位通过山政务服务网或者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信函提报审批申请和相关材料,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批稿)及专家意见等。审批部门进行审核、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拟文、签批并印发批文。
四、存在的问题
1.方案审批部门不一
机构改革后,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市级立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并负责组织开展技术评审。全市辖7县(市、区)中有4个由县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方案审批,有2个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另外1个区由县级审批服务部门审批新立项项目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天地一体化”监管发现的“未批先建”项目补报方案。
市、县两级审批部门不统一,影响方案审批标准和审批流程的建立,不利于开展上下联动,难以发挥上级对下级的指导作用。因为全市水土保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较少,机构改革后更凸显出水土保持专业力量的薄弱,导致对方案基本要素、措施数量、表格内容、编制格式等的方案规范性初审把关力度不足。
方案审批部门只执行程序性行政审批,而由专家技术评审承担全部规范性和技术性审核责任,提出审查意见,作为是否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依据,无形中增加了专家评审工作量和工作时间,并模糊了审查重点、降低了技术性评审深度和效率。
2.审批与监管链接不顺畅
生产建设项目立项后,除审批外的跟踪检查、自主验收报备、验收核查等均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于项目审批进展、方案评审意见、审批结果等信息共享方式,目前无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做出规定。由于方案审批和项目水土保持监管部门在市、县两级不一致,水行政主管部门出现项目监管范围不明、追踪检查不及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效率低等问题。
3.专家评审制度不健全
①目前方案审批流程对专家评审时间未作规定,不受审批时限制约。
从生产建设单位角度看,专家评审时间不可预测,全由审批部门决定,可能造成评审效率低下,无形中放大技术审查权力、产生“寻租”空间。
②专家评审会议较少安排查看项目现场环节
只要求方案编制单位准备现场影像,对影像拍摄内容、角度、时长等未作明确要求,导致专家们常常无法从影像中获得真实、直观、整体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区地貌、植被、周边敏感区域及工程布置、建设进展等。
③方案审批限批率过低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资质及编制人员上岗资格取消后市场上方案编制水平参差不齐,亟须审批与监管部门匡正、引导。2019年全市共受理水土保持方案178项,仅有2项不予通过,限批率1.1%,说明对方案审批通过的下限标准把握不严,专家评审制度有形同虚设的危险。
4.专家库管理不规范
目前的市级专家库信息化水平较低,无法实现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对专家评审效果也无任何评价、反馈机制,不利于改善专家评审方式、提高审查水平,也无法为专家库的补充、更新提供支撑。另外,缺乏对专家的定期培训。与我国大多数地级市一样,滨州市缺乏水土保持专业技术人员,水土保持专家库主要由具备相近专业领域经验的专家组成,存在着水平高低不一、对水土保持最新标准及规范掌握不到位的情况。
Cooperation process
1.资讯洽谈
2.签订合同
4.稿件验收
3.专项组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