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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在开展水土保持自主验收会议时是否需要提供监理报告作为自主验收材料?

发布时间:2020-06-16 10:01:12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1231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关于验收材料报备规定,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应满足示范文本要求。同时,报备材料编写和印制格式还应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写和印制格式规定(试行)》(办水保〔2018〕135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号),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和原始资料是自主验收应制备的资料之一。在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环节中,验收组应对验收资料进行重点抽查,并对抽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提出意见。其中,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和原始资料是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资料抽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28号)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003〕89号)要求,水土保持新增投资200万元以上(不含主体工程中已列的水土保持投资)或者水土保持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主体工程中已列的水土保持投资)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因此,您提到的水土保持投资较小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对照以上规定确定是否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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