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05 14:20:38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18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项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应当受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等技术标准进行编制,对于已开工补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加强现场调查,水土保持方案应符合项目建设实际情况。
Cooperation process
1.资讯洽谈
2.签订合同
4.稿件验收
3.专项组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