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要以简洁,目前设计版本排版布局杂乱,就只是把内容铺设在上面而已,无设计层次,无重点突出内容;比如地址:左侧有地址了,右侧就不用再放了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意见是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和基本依据。
技术审查的依据主要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GB/T51297-2018)、《生产建设项目土壤流失量测算导则》(SL773-2018)等,均是2018 年更新后新发布规范、标准。
新建项目、已建项目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可咨询技术人员电话/微信:173-0800-8988;
补报水保方案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鉴于此,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本身属于违规行为。在实际技术审查中,要求报告中首先界定为补报性质,必须明确表明为什么补报方案报告书,是经过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限期整改还是其他原因,这是技术审查中必须要注意的。
关于补报方案为可研或初设的问题
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 简称《技术标准》) 未发布前,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参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写指南》,可知“在建、完建的水土保持方案属补报性质,均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而《技术标准》实施后,由于明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上的水土保持措施或布局后期需做设计,因此界定补报方案的阶段应是可行性研究阶段。
相关要求
1. 关于项目基本情况描述的要求
补报水土保持方案中,要特别强调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明确项目已进行到何种程度,主体工程是否完成,即明确项目是在建或已建性质。要调查项目的具体位置和主体工程开工时间,简述项目占地,土石方挖填方量、工程投资等基本情况,以编报方案报告书为时间节点,简述水土保持措施布局现状,防治责任范围及分区情况。
2. 关于水土保持措施评价的要求
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更多的是复核评价,对事实上已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和已采取的水土保持措施进行评价是技术审查的重点,应明确具体的评价结论。由于项目已开工建设,已发生的表土剥离、土石方平衡等需要进行实地现场勘察,复核工程中实际产生的土石方量及取土场、弃土场位置情况。
根据现场勘察,以编报方案报告表为时间节点,对已采取的水土保持措施的位置、数量等逐一列表登记复核,同时应补附工程措施的照片并进行详细阐述和客观评价。对于找出不足之处,要明确补充的补救措施并列出清单,对存在水土流失隐患的区域进行补充设计。
3. 关于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的要求
以编报方案报告书为时间节点,根据项目现状,采取实地调查的方法对水土流失现状进行分析,找出产生水土流失的原因,根据土壤侵蚀模数和地形图等资料,结合实地调查综合分析确定预测单元的土壤侵蚀模数,计算产生的水土流失量,分析水土流失产生的危害。
由于监测是在施工期进行的,在建或已建项目的监测只能在现状情况下,对可能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进行监测,以此得出项目水土保持的效果、指标等。水土流失预测不能包括整个施工期,监测范围与时段应与项目实际进展相吻合。
4. 关于水土保持分区措施布设的要求
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以编报方案报告书为时间节点,需明确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情况,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做典型措施布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列。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做施工要求。
5. 关于水土保持投资的要求
根据关于补报方案为可研或初设的问题的分析结论,补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投资界定为估算阶段,基本预备费率是6% 而不是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