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水资源论证规定缺项
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从标题就可看出水资源论证的局限性,限定为“建设项目”。《水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这一重要的、从源头控制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的水资源论证制度,尚未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予以推行。
重论证,轻监管
当下,全国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论证工作较为重视,水资源论证制度执行较好,一般都能把水资源论证作为取水许可的前置条件;但取水许可、排污口许可的后续监管较弱,建设项目用水保证率及水位、水量、水质、水温等要求,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取水口设置情况,建设项目废污水浓度、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污口设置情况,事前论证较严,事后监管较弱,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现象。
水资源管理人员不足
目前国家、流域机构层面水资源管理机构、人员相对较多,且还有科研、设计等单位,省级次之。到了县一级,基本就没有专门机构、无专职人员的状况。以云南为例,在128个市、县中,设立水资源管理专职机构的县不多,我们县2002年就组建了水资源管理中心,专职人员5人,属事业编制,10年多的管理结果证明,用水总量得到控制,用水效率有所提高,河道污染得到控制,但还是存在事多人少,监管不到位的局面。